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疑难案件讨论制度
2010-11-15 09:41:58 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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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疑难案件讨论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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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、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制定本制度。 三、承办律师必须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将疑难案件上报讨论。 2、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; 4、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; 6、主任、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。 五、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: 1、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; 2、市、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; 3、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; 4、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。 六、案件讨论于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,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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