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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周子前医疗事故纠纷案发表的二审代理词
2010-11-26 11:19:43 来源:hejigui
为周子前医疗事故纠纷案发表的二审代理词
我受上诉人周子前的委托,由榆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,出庭参与今天的庭审。根据刚才的法庭举证、质证和法庭调查,我对争议的焦点 发表一下代理意见:
一、 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次要责任,没有法律依据
代理人认为,根据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4条规定:“四级医疗事故: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。”该条款没有规定,在四级医疗事故中,有主次责任之分,也没有规定医疗机构的责任大小之别,故而应当是医疗机构的全部责任。本案中,原审判决仅以上诉人周子前有先疾的影响,就判定上诉人周子前应当承担次要责任,显然是原审判决利用司法的公权力,采取强加给上诉人周子前的方式,以减少被上诉人创伤医院应当赔付给上诉人周子前的经济损失。为此,看出原审判决是不公正的判决,故请求依法改判。
二、 原审判决赔偿数额不能保护上诉人的合法利益
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34条规定: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,可以收取鉴定费用。经鉴定,属于医疗事故的,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,不属于医疗事故的,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的一方支付,”根据该规定不存在上诉人周子前承担鉴定费用,原审判决上诉人周子前承担显然有与法不符。
根据2009年10月30日榆林市医学会做出榆林医鉴(2009)1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,已经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。陕公正司鉴(2010)临字第L219号司法鉴定书,鉴定上诉人周子前属于八级伤残。根据以上两个鉴定,上诉人周子前的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伤残赔偿金、医疗事故鉴定费、伤残等级鉴定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后续治疗费都应当由被上诉人创伤医院全部承担,原审法院的判决按比例让上诉人周子前承担,显然又是违背法律和社会常理,故而原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公正,不合理的判决,应当依法改判。
综上所述,代理人认为:双方所争议的主次责任焦点不存在,应当是由被上诉人创伤医院承担全部责任,对上诉人周子前的一切损失也全部由被上诉人创伤医院承担。
以上代理意见希望法庭充分考虑,全部采纳。
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
贺基贵律师
2010年11月1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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